一、 请假制度
1.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和规定的政治学习、集会及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请假两节课以内(含两节),由任课老师审批;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经班主任同意后,由各系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请专职副书记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请假七天以上两周以内,经系部专职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两周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各班请假条在班主任处,请假条审批完后把存根联交给辅导员,按时返校并找辅导员销假)
3.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医务室证明,学院以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必须经学院医务室认可,否则视为无效;学生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须出示所在驾校的证明;学生若因代表院系参加活动与正常教学活动冲突,需由活动相关部门老师出示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4.学生上课、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践、院系统一安排活动、晚自习、班会集会等均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同前)。
二、 考勤管理办法
1.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次论处。
2.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3.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等旷课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4.学生考勤由学习委员负责填写《教学日志》及《考勤表》,《教学日志》需当堂课任课教师签字,请假者需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同意的请假条。考勤表于当周周五下午或次周一上午交本系辅导员。
三、 缺勤处理
1.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2.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累计无故旷课达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连续被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记录由我系学生会学习部每月月初公布上一个月的数据,如有异议,须在数据公布后三天内向本系辅导员提出。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学院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