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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黄万锋 来源:建筑学院 发布时间:2021-12-30 点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的指示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9724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会期间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示,要求广东重视发展实体经济,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等精神和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东莞市《建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推动东莞市土木建筑类专业职业教育的政校行企协同合作,深化建筑行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实现区域内社会经济和教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更好地为东莞市土木建筑产业发展服务,成立东莞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集团内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东莞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性质:集团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碧桂园集团莞深公司发起,联合东莞相关行政区镇街的职能部门、东莞市土木建筑类行业(学会)协会、相关高等院校(包括本科、职业院校、职业中专)与科研院所、建筑(含土建、城建、园建)企业等单位,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公益性的职业教育办学协作体。本集团实行理事会制,由各会员单位组成。

集团内各理事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济独立核算等不变,并以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在集团章程的指导、约束下,分工合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教育、培训、咨询、科研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 宗旨:集团以服务现代建筑(含智能建造)产业为基本宗旨,最大限度地整合集中行业职业院校、科研培训机构和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学研一体化为主要途径,以构建资源共享、产教融合、互利共赢的东莞建筑职业教育体系为最终目标。集团在行业指导、企业参与下,院校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向,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大力培养行业所需的技能型和高端技能型人才,提升东莞市建筑行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先进建业培养高素质技能技术人才,搭建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 准则:集团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集团内各理事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相互支持,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共赢准则。

第五条 职教集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集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集团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学院内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向,以服务土木建筑行业企业为宗旨,以企业、行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机制,实现集团内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互相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人才培养新格局,为行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二)搭接中高职联合培养、高职、本科协同育人试点桥梁,探索“3+2”,“2+2”,“4+0”培养模式,开展教学改革,进行学分互认实现集团内院校之间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

(三)依照省扩大高职招生规模政策,在集团内部,优先探索高校与企业联合招生,进行现代学徒制招生培养试点、帮助在职人员获得的全日制高职文凭。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在职人员的学历和技术水平。在招生、就业、教学、培训、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整合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推广实施1+X证书试点工作,应用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和手段,开发符合行业企业需要的人才培训项目。

)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作用,创建国家、省、市共享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申报国家、省、市共享性产教融合型企业,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提供支持,为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提供方便,帮助企业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优惠。

)利用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的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做好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及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等工作,努力为行业培养BIM、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技术、新岗位所急需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建立竞技平台,定期举办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和企业员工的技能。

(十)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外执教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向会员发放东莞建筑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证书。

第九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办公室,并交回证书。

第十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集团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符合第三章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成为本集团成员;

(三)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其中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安排。

(四)理事会理事1名、常务副理事1名、副理事9~11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通过修改集团的章程;

(二)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四)研究理事单位的重要提案;

(五)研究职教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主要是协调统筹集团内设机构关系,处理集团内部的各项行政事务管理。包括: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各项工作事务;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以及以集团名义召开的其他各项工作会议;

(三)负责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协调,负责对外宣传、交流、联络及日常接待工作;

(四)集团内相关文件的起草,集团外部文件的收发,内部机构工作目标的督查、督办;

(五)组织或承办集团内外部的技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等;

(六)研究拟定集团内部的财务制度,负责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有关工作的检查、督办;

(八)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经秘书办公室同意后,有权使用东莞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名称和统一标志举办集团年会及相关活动;

(三)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四)优先了解成员企业的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培养要求、使用实习实训基地、联系确定毕业生实习及就业输送、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等校企合作成果的权利;

(五)优先与成员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合作研究、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与新产品、合作办学的权利。

(六)有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对集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遵守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参与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通报校企合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加强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团结和工作,集团院校根据集团成员企业的要求,协商实施定向式、“订单式”和学徒制人才培养,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毕业生;

(五)集团成员单位共建实培训基地,院校与企业共享教育资源,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

(六)集团院校积极与成员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申报科研项目;

(七)保持集团良好形象,维护集团的合法利益;

(八)完成集团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集团主要采取合作共建、对等投入的投入方式进行运作。日常基本工作经费开支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积极争取纳入科技东莞平台,申请科研经费;可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的形式以及开展集团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活动实现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 集团的业务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集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理事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属于社会捐赠、赞助的经费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集团完成宗旨任务后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集团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1 128日,经东莞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集团理事会


一审:张奕斐;二审:吴戚武;三审:颜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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